2025公安专业科目: 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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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熙熙攘攘的地铁站、人来人往的商场,甚至自家小区里,盗窃行为可能就发生在你我身边。作为刑法中最高发的罪名之一,盗窃罪与普通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它不仅是法律考试的重点,更是每个人都应了解的法律常识。今天,我们从盗窃罪的核心定义出发,抛开复杂的管辖规则,直击其法律本质与实务要点,助你筑牢财产安全的“法律围墙”。在考试中,盗窃罪作为理解型考点,重点在于理解基础知识活学活用,能够准确的分辨出盗窃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将各个区别逐个理清。
一、盗窃罪的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其核心构成要件包括:
1. 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 客观行为: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即在不被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察觉的情况下转移财物;
3. 客体要求:侵犯他人财产权益,且数额达到法定标准(一般为2000元以上),或符合多次盗窃(2年内3次以上)等特殊情形。
二、盗窃罪量刑标准:数额与情节并重
根据司法解释,盗窃罪的量刑与数额、情节直接挂钩:
数额较大:2000元至3万元,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巨大:3万元至30万元,处3-10年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3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特殊情形(如入户盗窃、扒窃)无需达到数额标准即可定罪,体现刑法对民生安全的重点保护。
三、关于盗窃罪的既遂问题
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于财物的控制时,认定盗窃既遂。
四、盗窃罪和其他罪名的区分
1.盗窃罪和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 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行为结构: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 → 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 → 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 行为人或第三者因此取得财产 → 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所以主要看是否主动处分财物,如果是主动处分财物即为诈骗罪,否则就是盗窃罪。
2.盗窃罪和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 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综上所述侵占罪的是以“占有”为前提,如果已经“占有”那就不需要盗窃了。
综上所述是盗窃罪的基础知识点,事业单位关于这一部分的考察更多偏向于知识点理解类考察,而且容易和后续“犯罪的构成要件”、“罪名论”等知识点相结合一起出题。所以学员需要熟练掌握基础记忆知识,并了解其背后的意思,学会活学活用,善于融会贯通,方能得分。
【试题练习】(单选)下列哪一行为构成盗窃罪?
A. 李某捡到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并消费1万元
B. 王某趁超市收银员不注意未扫码带走商品
C. 张某暴力夺取路人金项链后逃跑
D.李某拿刀威胁小王交出财务
【中公答案】B。解析:选项A李某捡到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并消费1万元。这里涉及捡到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况。根据《刑法》第196条,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属于信用卡诈骗罪。具体来说,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应定信用卡诈骗罪,而非盗窃罪。因此,选项A不构成盗窃罪,而是信用卡诈骗罪。选项B:王某趁超市收银员不注意未扫码带走商品。王某在超市未扫码带走商品,属于典型的“秘密窃取”行为。虽然收银员在场,但王某利用收银员疏忽,自以为未被发现,将商品带离,符合盗窃罪,因此选项B构成盗窃罪。选项C:张某暴力夺取路人金项链后逃跑。张某使用暴力夺取财物,符合《刑法》第267条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选项D:李某为“对人的暴力”,应该是抢劫罪。
【考点点拨】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比较复杂,考察综合理解辨析,大家在备考时要注意适当采取记住关键案例的方式来区分一些容易混淆的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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