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浙江医疗招聘考试卫生法律法规资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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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相关管理条例,有些同学总是容易混淆,不能在做题中很好地将它们区分开来;那今天小编就带领大家一起去回顾下相关重点内容。
一、实施时间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经营
1.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2.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
3.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5.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的除外。
6.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三、使用
1.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需求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2.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第二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将年度需求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3.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
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以上就是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相关重点内容,同学们要记得去复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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