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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招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招聘网 2021-04-20 20:57:56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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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是教师招聘考试比较重要的知识点,主要以客观题目为主,难度中等,识记类、应用类题目皆有。我们将对这部分知识进行讲解,希望能够帮助各位考生。

法律法规需要大家能够对重点条目熟读识记,部分条目有相似之处,需要做好区分。我们要以此为出发点,对重要知识点进行梳理。

【知识链接】

一、年龄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七条:职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在对已满十六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培训时,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二、关于教师资格处理类

1.《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以上便是教育法律法规的部分中关于年龄和教师资格处理类相关内容。

现在我们来做两道这部分的题目来巩固一下。

1.刘某是某偏远山区的一名村民,今年刘某的孩子已年满6周岁。根据法律规定,由于该地区条件艰苦,刘某可以将孩子入学并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推迟至( )。

A.7周岁 B.8周岁 C.9周岁 D.10周岁

1.【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法规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中指出: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2.根据我国教师法规的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与“品德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其教师资格将( )。

A.给予撤销 B.宣告中止 C.永远丧失 D.公告无效

2.【答案】A。解析:《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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