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学校”与“工读学校”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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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师招聘考试和教师资格证考试,考生对于“专门学校”与“工读学校”是困惑的,到底怎么区分呢?接下来进行简单介绍。
一、法源不同
专门学校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法律原文:第二十五条【专门教育】: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工读学校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法律原文:第三十五条【不良行为制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二、实质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专门学校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矫正的学校。在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里原法条还称这类学校为工读学校,而在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均将条文内涉及“工读学校”的部分,修改为“专门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工读学校也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送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的学校。在1999年该法通过后至今还没有修订,所以沿用了至今。
那是什么是“严重不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所以,对于以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可以转入专门学校,也就是曾经的“工读学校”就读。
考生在做题时,面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就读学校”的题目时,只需考虑源自于哪部法律。若是“专门学校”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若是工读学校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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