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杭州社会工作师考试:初级综合能力章节知识:第九章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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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第三节:我国特定领域的社会政策法规
一、婚姻家庭政策法规[了解]:(一)结婚的规定
1、结婚的必备条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需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鼓励晚婚晚育。
2、结婚的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3、结婚登记
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4、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家庭关系的规定
1、夫妻关系
2、亲子关系
3、祖孙、兄弟姐妹关系
祖/外祖父母、对孙/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孙/外孙子女对祖/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祖孙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兄、姐对弟、妹有抚养义务
弟、妹对兄、姐有抚养义务
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三)离婚的规定
1、离婚的规定
(1)自愿离婚
(2)诉讼离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离婚的条件
①重婚或同居的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1)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
(2)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用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离婚后子女的探视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4、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处理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4)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5)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与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救助措施的规定
1、家庭暴力与虐待的救助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议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对被遗弃的家庭成员的救助
(1)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二、社会救助政策法规[了解]:(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医疗救助政策法规
(三)教育救助政策
(四)住房救助
(五)司法救助政策法规
(六)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法规
三、劳动就业政策法规[了解]:(一)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
1.劳工就业规定
2.劳动合同规定
(1)订立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书面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
2、劳动合同规定
(2)劳动合同效力
无效劳动合同:
违反法律法规的;
欺诈威胁订立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部分无效,有效部分照样执行。
3、工作时间规定
(1)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周工作时间不超44小时
(2)休假
(3)延长工作时间
人员:怀孕期个月以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时工作
长度:每人不超过1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报酬:平日150%,休息日200%,法定节假日300%
4、工资保障规定
(1)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含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2)在工资支付保障方面,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二)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
1、失业保险金领取和停止领取的条件
失业保险金领取
(1)缴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终止就业的,即被炒鱿鱼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停止领取
(1)重新就业;
(2)应征服兵役;
(3)移居境外;
(4)退休养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收监劳教;
(6)拒绝介绍工作;
(7)其他情形。
2.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期限
(1)缴费时间 1-5 年的;期限最长 12 个月
(2)缴费时间 5-10 年的;期限最长 18 月
(3)缴费时间 10 年以上;期限最长24 个月
(4)重新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可与上次未领取期限合并但不超过24 月;
3.失业保险金的监管
(三)工伤保险政策法规
1、工伤的认定:
(1)在工作时间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2)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患职业病的;(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事故下落不明的;(5)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下列情形被视同工伤:
(1)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 小时内抢救无效
(2)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
(3)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后到用人单位旧病复发
下列情形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
(1)犯罪伤亡;
(2)醉酒导致伤亡;
(3)自残或自杀的。
2.劳动能力鉴定
3.工伤保险待遇
(四)劳动争议政策法规
1.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
2.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3.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四、医疗保障政策法规[了解]:(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
1、覆盖范围: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
2、缴费办法
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
用人单位缴费率=职工工资6%左右
职工缴费率=本人工资收入2%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规定
(1)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分别核算,不得挤占,个人缴纳全部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30%入个人帐户。
(2)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当地职工年均工资的10%
(3)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当地职工年均工资的4倍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2010 年开始农新合医的标准是150元每人每年。其中中央财政60元、地方财政60元、个人缴费30元共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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