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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盗窃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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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罪的概述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盗窃罪的客体要件

盗窃罪的客体要件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

三、盗窃罪的对象特征

(一)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

(三)能够被移动。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四)他人的财物。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

四、盗窃罪的处罚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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