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公安专业科目: 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中的回避(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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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是公安专业科目中一个重要考点,包括治安案件中的回避制度和刑事案件中的回避制度,很多考生在学习中容易出现混淆记忆,那我们今天就公安机关中回避给大家梳理一下两类案件中的联系和区别以便大家更好的掌握。
一、相同点
(一)回避的类型: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性规定》:
(1)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2)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有权决定其回避的公安机关可以指令其回避。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性规定》: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二)法律后果:决定前不停止;决定后不参与;决定前的活动效力并非有效也并非无效。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性规定》:
(1)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2)作出回避决定后,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再参与该行政案件的调查和审核、审批工作。
(3)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根据是否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等情况决定。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性规定》:
(1)在作出回避决定前,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2)作出回避决定后,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
(3)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二、不同点
1.回避人员范围不同
治安案件中回避人员包括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翻译人员;刑事案件中回避人员包括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2.决定主体不同
(1)治安案件:办案民警——所属机关决定(包括派出所);公安机关负责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鉴定人、翻译人员——指派或聘任的公安机关决定。
(2)刑事案件:侦查人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无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级检察委员会决定。
【试题练习】(单选)某日,都南县公安局南村派出所案件办理队民警小蔡,接受指派办理镇上晶星棋牌室香烟失窃案,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是其外甥,小蔡遂提出回避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有权作出决定的是( )?
A.南村派出所所长
B.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
C.县公安局局长
D.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中公答案】C。解析: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故本题答案为 C。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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