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浙江医疗招聘考试卫生法律法规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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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的分级
| 分级 | 损害程度 |
| 一级 |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
| 二级 |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
| 三级 |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
| 四级 |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
二、病历资料的填写与报告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三、医疗事故报告
外部报告: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尸检
(1)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2)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五、医疗事故鉴定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六、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2)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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