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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江医疗招聘考试医学伦理学资料: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浙江中公教育 2022-01-28 14:41:19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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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生的权利

在医患关系中,医生的权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诊治患者的疾病权:诊治患者的疾病权是法律所赋予的,是医生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2.宣告患者的死亡权:医生必须按照中国认定的死亡标准做出死亡判断。

3.医生的干涉权: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限制患者自主权利以达到对患者应尽责任的目的,一般又称为医生的特殊权。医生干涉权的应用范围有:

(1)当患者拒绝治疗时;

(2)进行人体实验性治疗时;

(3)有些患者出于某种目的而来医院诊治时;

(4)在认知疾病预后时,患者有疾病认知权力;

(5)在按规定对患者行为进行控制,如对某些传染病患者的隔离。

(二)医生的义务

1.治疗的义务。

2.解除痛苦的义务。

3.解释、说明的义务。

4.医疗保密的义务。

(三)患者的权利

1.基本医疗权。

2.知情同意权:即患者有权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处得到自己病情、诊疗方法和手段,医疗风险、诊疗效果、预后等方面的权利。有权知道负责其治疗的医生的身份和专业地位,有权查阅、复印病历资料,有权得到详细的医疗费用情况等。这就要求医务人员耐心解释和说明的义务,为患者提供作为医疗决定所必需的足够信息,提供使其知情而应有的良好的医疗服务。

3.保护隐私权:任何公民都有使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不被公开权利。医疗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医务人员有更多机会掌握病人的隐私。这就要求医务人员保守患者的个人隐私,如身体和精神缺陷、传染病史等。医务人员对病人隐私权的保护不仅体现对患者的尊重,更是建立良好医患关系的重要条件。但如果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将给患者本人、他人或社会带来的危害大于这种权利带来的损失,医务人员可以超越患者的权利要求。

4.监督医疗权。

5.医疗选择权: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医疗市场的不断完善,我国患者的医疗选择权也越来越多样化。具体表现为患者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自主选择医院、选择门诊急诊治疗、选择家庭病床、选择转院及异地治疗、选择医生等。

6.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权。

7.医疗诉讼权:因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操作常规等所构成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可造成患者病情加重、肢体残废或组织器官损害导致功能障碍或死亡等严重不良后果,患者有向卫生行政部门或法院提出对医疗机构进行诉讼的请求权。

8.陪护与被探视权。

(四)患者的义务

1.配合医生诊疗的义务:包括如实陈述病情、病史,按医嘱接受治疗与检查。

2.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尊重医务人员及其劳动的义务。

3.给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4.保持和恢复健康的义务:健康不仅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一项应尽的义务,体现了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

5.支持医学生临床实习和医学发展的义务:此义务必须以病人知情同意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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