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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后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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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事考试办公室2021年考务工作安排,现就做好2021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后资格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查对象

本次审查对象为在浙江省内参加2021年度参加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且不使用“告知承诺制”的考生,以及成绩全部合格、使用“告知承诺制”但学历核验未通过的考生。是否需要参加考后资格审查,以考生收到省人事考试院短信通知为准。

二、审查分工

1. 我厅负责全省范围的审查咨询,在杭的省直和部属单位考生审查;

2. 各设区市民政局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本市范围的审查咨询、市直和当地省部属单位考生的审查;

3. 各县(市、区)民政局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当地的审查咨询和考生审查(含在县(市、区)的省部属单位);

4. 考生原则上按照单位属地原则选择审查单位,处于失业状态的,按户籍、居住地顺序选择审查单位。

三、审查流程

1. 考生访问网址:http://www.zjzwfw.gov.cn/search/queryinfo/search.do,或登录“浙里办”APP,搜索“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后资格审查”进行线上审查。

2. 审查时间:考生提交审查申请时间为1月19日(星期三)—1月25日(星期二)24:00。工作人员审查时间为1月19(星期三)日—1月26日(星期三)工作日上班时间。

3. 审查材料

考生按照系统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

4. 审查操作

工作人员点击“受理”申请进入申请受理审查操作。如果该申请的受理机构选择不正确,工作人员可以在填写相应意见后点击“拒绝受理”按钮。

点击“受理审核”按钮可进入审查操作。资格符合要求的,可点击“审核通过”按钮完成审查。资格不符合的,或者提交的相关材料不充分,可填写相应审查意见后点击“审核不通过”按钮否决申请要求。对于审查不通过的申请,工作人员可及时与考生取得联系。

审查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将汇总审查不通过的和没有参加审查的考生信息,并在《关于2021年度浙江省考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审查不通过人员汇总表》(附件3)进行登记。

5. 移交资料

各设区市民政局将《关于2021年度浙江省考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审查不通过人员汇总表》(附件3)以市为单位于1月26日下班前上报厅社慈处。我厅汇总名单后于1月27日移交省考试院。

6. 名单公示

省考试院收到名单后,将通过浙江人事考试网(http://www.zjks.com)公示2021年度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

四、工作要求

1. 审查方式。浙江省2021年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后资格审查全面实行网上审查。如考生确有困难,到咨询现场进行审查,审查人员应尽可能为考生提供便利,指导其进行网上资格审查。

2. 审查原则。审查工作按照依法行政、公开公正、统一规范、方便效能的原则进行,任何人不得在国家具体规定之外附加任何限制条件。审查人员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报考条件,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要求把好审查关。考生如有咨询,应将相关事项一次性告知。

3. 发布公告。各地民政局应在民政官方网站上转发省民政厅办公室公告,根据考试通过人数合理安排审查人员数量。

4. 信息保密。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要做好信息数据保密工作,建议用钉钉系统传送数据,除工作需要,不得外传考生个人信息。

五、有关问题说明

1.“社会工作”岗位的认定

指需要社会工作理念、方法作为专业指导或提供直接助人服务的岗位。如制定、实施社会政策的党政机关相关岗位、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相关岗位和村(居)委会成员、城乡社区工作者等。

2.“工作年限”认定

在多个工作单位工作过的,不同单位的社会工作“工作年限”可以累加。“工作年限”计算截至报考当年的12月。特别注意,如果考生在2020和2021两个年度通过三门社会工作师考试的,“工作年限”计算截至2020年12月。

3.“社会工作”专业认定

本科学历的“社会工作”须在学历证书上注明是“社会工作”专业(不包括“社会学”“社会保障”“社会政策”等相邻专业)。研究生学历一般指“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如持“社会学”硕士学位,须有原学校开具的注明为“社会工作方向”的证明。

4.逾期问题

1月25日24:00以后仍未参加资格审查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成绩。工作人员要通过考生留下的联系方式与考生联系,并记录联系情况备查。

附件:1.从事社会工作年限材料

          2.2021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后资格审查联系方式

          3.关于2021年度浙江省考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审查不通过人员汇总表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2年1月18日

原标题: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后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www.kq.gov.cn/art/2022/1/19/art_1229404887_39237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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