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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初级会计职称考试:2021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证证书管理

杭州中公教育 2021-05-12 17:43:24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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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初级会计职称证书登记

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注:2016年,网校经电话咨询财政部获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自2000年颁布后暂未发布新文件,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需要定期登记。此信息供大家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初级会计职称人员继续教育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

第十三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通过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一科 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点击进入会计继续教育>>)

初级会计职称证书吊销情形

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推荐阅读:>>>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000年9月8日 财政部、人事部 财会[20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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