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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江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行政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的裁量情节对比

2019-10-30 09:21:46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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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法律知识考试《行政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的裁量情节对比》,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治安管理处罚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处罚,其实施主体只能是县以上公安机关,其中派出所可以实施警告和500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在事业单位的考试当中关于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有很多知识点是需要区分学习的,在考试当中也是极容易出错的,现就其上两种处罚得裁量情节做一个对比,对比如下:

相同之处: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3.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4.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其实以上四点都是和刑法的规定相一致的,所以这部分内容在考试当中考出来学员出错率较小。

不同之处:

行政处罚:

1.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治安管理处罚:

1.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1)情节特别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有立功表现的。

2.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有较严重后果的;(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70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综上所述:关于上述两种处罚在考试当中其实最容易混淆的是行政处罚的从轻、减轻处罚得裁量情节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减轻或不予处罚。还有治安管理处罚中规定了四种情况从重处罚和不执行处罚。这里学员比较容易出错的就是不执行的意思,不执行是指作出处罚却不执行,但不是指不处罚。以上就是全部内容,希望能对学员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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