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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杭州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论故意犯罪形态之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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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论故意犯罪形态之犯罪既遂》,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故意犯罪形态之完成形态——犯罪既遂在刑法中可谓是一块难啃的骨头,凡事业单位考试法律题中,犯罪既遂必定是重点考察,其中实际考察价值也是非常之突出,本篇文章论述的将是如何理解犯罪既遂及其具体考察角度。犯罪既遂主要考察方式无非就是概念考察、与其他未完成形态的区分考察、犯罪既遂的特征考察。

首先,就故意犯罪形态理论上来说,故意犯罪形态分为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完成形态称之为犯罪既遂,未完成形态又分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三种具体状态。就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来说,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事业单位知识点在考察中不需要学生对于刑法的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全部掌握,这就造成学生不理解到底什么叫具备某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全部要件。理论上进行解释担心观看此篇文章的读者不理解,故而简单用大白话解释,犯罪既遂一般情况下就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其所达到的犯罪结果或者是发生了其欲想达到的犯罪目的,当然前提条件要求该犯罪结果或犯罪目的与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刑法上具有因果关系。譬如甲要谋杀乙,甲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乙最终因为甲的砍杀而死,则甲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这不过是一般的犯罪行为,但如果行为本身在性质上属于危险犯,则行为人只要实施其行为直接构成犯罪既遂,如放火罪、绑架罪、危险驾驶罪等。此三种犯罪也是日常在事业单位考试题中比较突出的几种犯罪行为。例如,甲欲报复乙,故在乙家点燃大火以泄私愤,大火刚燃烧不久,一场大雨将火扑灭。甲的行为看似不符合犯罪既遂需要达到的犯罪目的,但因放火罪本身是危险犯,只要实施了该犯罪行为即可直接构成犯罪既遂。同理,绑架罪和危险驾驶罪也是一样,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或危险驾驶的行为,不要求勒索到赎金或真正要求危险驾驶了多长时间,或是撞到相应物体,都没有这样的强制性的要求,一旦行为人实施该犯罪行为,即可直接构成犯罪既遂。

因此,其实理解犯罪既遂的知识点不难理解,本身就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犯罪结果,犯罪结果与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则行为即直接构成犯罪既遂。一般针对日常的事业单位知识点来说,理解犯罪既遂的理论只需要把握到此种程度即可应对大多数题目,但若要真正深入就需要运用到法治思维去学习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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