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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级会计职称考试:2018年《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公司的登记管理(二)

浙江中公教育 2017-12-05 10:49:10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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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报名已经取消了会计证限制,中级会计职称距离全面取消会计证也已经不远了,准备参加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小伙伴现在就开始备考吧,扎实基础才能完胜考试。下面浙江会计取证考试小编整理了2018中级会计《中级会计实务》预习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浙江中级会计考试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三、设立登记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1.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 6 个月。

3.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二)公司的设立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

(1)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

(3)设立必须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9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股份有限公司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 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 资格,“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四、变更登记

1.45 日后:“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后”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30 日内:其他变更

五、注销登记

1.注销但不需要清算的,例如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

2.注销后需要清算的,即公司债权债务无人继承的。

六、年度报告公示

公司应当于每年“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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