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江国考招警考试法律知识: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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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考招警的考试中民法中物权法的地位是不容忽视的,且对于物权法而言其内容的组成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在用益物权里面一个比较重要的知识点那就是地役权,要想拿到地役权相关题目的分值,就要掌握其要件、定义以及法律后果等等,接下来我们首先要弄清楚其定义。
根据《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依合同约定,土地上的权利人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成立,以有两块土地为必要,享有权利的土地称“需役地”,供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 其中《物权法》第 158 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在学习地役权的时候要注意与另外一个概念的区分,那就是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相邻的主体之前必须提供必要的便利,例如张三和李四是邻居,张三家里装修,必须经过李四家,李四就必须提供无偿的便利,而地役权是有偿的,双方可以约定金额。
例题:1.下列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
A.宅基地使用权 B.地役权 C.留置权 D.抵押权
本题答案为B。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通过此题可以发现地役权的命题基本以种类的考查为主,把握好要件,基本就能应对题目从而取得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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