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杭州军转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简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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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近两年来政治背景影响,作为公职类考试的重头戏即事业单位考试,其中法律知识中针对刑法这一部门法的考察中对于职务类犯罪考察日渐增多。根据近期各地的试题我们不难发现,命题老师更为偏爱考查方式就是职务犯罪中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尤其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这类贪污贿赂类罪名。今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为清晰地掌握罪名界定问题,今天我们选取挪用公款罪来进行深刻解析以帮助各位考生轻松应对此类题目。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挪用公款罪基本理论,即概念和构成要件。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二、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三、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根据本条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可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2.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在以上这三种情形中,事业单位考试的考题往往给出的案情都比较简单,考生只要明确不同情形不同界定即可选出正确答案。
小试牛刀:
【练习题】胡某系某国有企业的会计,因家庭住房紧张,胡某于1998年4月8日挪用企业10万元钱用于个人购房,准备以后有钱时归还。1998年7月5日单位在查帐时发现该情况,胡某即凑钱于7月6日将10万元钱归还。胡某的行为是( )。
A挪用资金罪 B.挪用公款罪C.不构成犯罪 D.贪污罪
【正确答案】: C.
中公解析:本题考察考生对于职务犯罪的界定。本题中胡某的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属于特殊主体,故A项错误。本题中对于公共财物行为人的目的只是想暂时使用而非据为己有,故D项错误。根据我们以上内容叙述,挪用公款罪以对资金的使用用途分,若非非法或者盈利所用,则要看行为人使用该财物的期限是否过三个月,若三个月内归还就不构成犯罪,若超出三个月还未归还,就构成挪用公款罪。本题中胡某的归还时间未7月6日,是在三个月内归还了的,故不构成犯罪。本题正确答案为C。
此题目比较全面地考察到了此罪与彼罪以及挪用公款罪名的界定问题,能够有效地帮助考生融会贯通这类罪名的考察方式,希望考生能够用心体会,并且深入把握,确保今后遇到此类问题能够精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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