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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名词解析(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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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民法名词解析(13)》,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二、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三、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四、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

五、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六、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七、入伙,是指合伙存续期间,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八、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九、撤销权,是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权利。

十、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十一、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

十二、可分物,是指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十三、不可分物,是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改变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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