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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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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的概述

专利权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向发明人授予的在一定期限内生产、销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发明的排他权利。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二、专利权的特征

(一)专有性

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权利。

(二)地域性

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专有权或独占权。

(三)时间性

所谓时间性,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拥有的专有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专有权。

三、专利权的期限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分别为20年、10年、10年。

四、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专利权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一)发明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二)单位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专利权的主体是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所在单位。

(三)受让人

受让人是指通过合同或继承而依法取得该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

(四)外国人

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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